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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Mark在回應當中,透露了我沒在PC Home購物的經驗(就是拒絕往來),然後我答應他要把這一段恩怨寫出來,所以,以下就是啦!

大約四五年前,當時臺灣網路界還有所謂「電子報」(e-newsletter)的服務,而我一個朋友在2000年的時候,於某個發報平台「轟轟烈烈」地搞了一份電子報,而且為了「擴張營運版圖」,一口氣在很多不同的發報平台發行。也就是說,同一個內容、同一期,要轉貼在不同的發報平台上。因為這樣子,自然非常辛苦。

在撐了很多年之後,這位朋友因為要認真去上班賺錢,沒有多餘時間繼續維持下去,所以就轉移給我耕耘了。我就每個禮拜自己編輯、然後在不同的發報平台發報,全部加起來也有幾乎有一萬個訂戶吧。

在我接手之後,我很積極地去找尋把這個電子報變成一個有收入可能的機會(主要原因是我一直認為光用熱情燃燒的方式是很難長久支持下去的,同時當時我也在家工作),所以就接觸到雅虎。雅虎的電子報部門,在看了原來的電子報內容之後,決定跟我合作,替雅虎電子報發展出一個不一樣的內容。也就是說,每期除了多了一個雅虎電子報的發報平台,這裡面的內容也會有所不一樣;既然是替雅虎量身訂做,那麼就可以給我酬勞!

雅虎電子報有固定的格式、欄位,每期還有三個讓我自由發揮的空欄位。所謂的空欄位,就是你可以放入自己想要連結的文字與網址。好比說,你自己有一個網拍,沒問題,你可以利用空欄位給自己宣傳廣告一下。不過前提是不能違法(總不能利用這種空欄位亂搞援交等等),雅虎也會審查這些電子報的發報者是否濫用空欄位的福利(而長期合作下來,雅虎從來沒有找過我的碴)。

我覺得雅虎這樣相當尊重電子報的發報者, 用一種「共存共榮」的理念;因為沒有這些電子報的內容,誰願意多訂一份雅虎發出來的報呢?所以我願意每期多花時間跟心思,去製作雅虎要求幫他們量身訂做的內容。

在雅虎推出的電子報果然非常成功,他們在訂報的首頁也不斷曝光、廣告這份新的電子報,訂戶最後加起來比我們之前累積的人數都要多(我記得最後有十萬人)。因為非常成功,然後我就接到PC Home的Epaper單位的來信,也希望可以跟他們碰面,在他們那邊發報。

於是我就跑去PC Home的辦公室跟負責人見面囉(當時這間公司已經成功經營網路購物的模式,然後也大展鴻圖要朝向上市上櫃的方向前進),不過很有趣的是,對方告訴我,我只能提供電子報的內容。酬勞?沒有。空欄位?PC Home會檢查是否違反PC Home的利益,只有在沒有違反公司利益、涉及廣告的情況下,我在空欄位填寫的那些文字與網址才能審查通過。

那怎樣會違反PC Home這間公司的利益呢?我放上我自己網拍的網址,算不算?對方說,這不可以。那我可以放上我親友經營的網站或網拍呢?對方說,這也不可以。

好吧,既然PC Home希望我編輯的電子報,可以在他們的平台發報,也沒有酬勞、我也沒辦法靠網拍或各種方式自己謀生,請問我可以得到什麼好處?

對方說,廣告拆帳。也就是電子報訂戶突破一定的數量,裡面的廣告就可以跟電子報的製作者「拆帳」。那我怎麼知道何時可以突破一定的數量,我去上哪看訂戶的報表?有什麼數據嗎?沒有,都在PC Home內部,我是看不到的。

那就有趣了,PC Home希望我可以在他們的發報平台做一份很受歡迎、讓很多人訂閱的電子報,可是我卻不會有任何好處。唯一的好處是在訂戶數據不透明也不公開的狀況下, 跟我廣告拆帳(我甚至連廣告賣多少的價錢都不知道,如果廣告賤賣出去,我也只能跟他們用這個賤賣出去的價格拆帳)。請告訴我,我會得到什麼,我為什麼要跟PC Home一起合作?

對方說,這是公司的規定啊,我可以得到名氣(因為很多人訂閱,所以我跟這份電子報在網路上變有名)。可是,我已經在雅虎,還有其他發報平台上就有很多訂戶了。而且,雅虎還給我錢。那些沒給我錢的發報平台,都讓我自由發揮、從來不會來管我電子報裡頭放了哪些是否會違反他們公司利益的文字。

當然我就跟PC Home沒有達成合作,這種「以鄰為壑」的合作,我記得歷史教科書上稱之為「不平等條約」。我又不是被八國聯軍打敗的慈禧太后,我幹嘛去簽啊?

至於雅虎,直到後來決定結束電子報的服務,都很客氣也按照當初簽約的合約,以書面以及e-mail方式,事前告知,而合作期間我都有固定收到酬勞。

我的重點是,很多網友討厭雅虎(特別是在他們收購了無名,助長了這種「不把網友、客戶放在眼裡」囂張的氣燄) ,但對我來說,雅虎這個公司在台灣當地市場賺了錢,還願意拿出合理的酬勞來,跟當地的人合作,而且我覺得我所經驗到的,整個合約到執行的過程,都是「雙方平等」的前提所產生的合作。並沒有因為他們是個大公司,我只是一個人,所以他們就想盡辦法來跟我砍價錢,他們還反過來幫我去思考、開發出不同特色跟主題,可以在雅虎上推出的「獨家」商品。

至於PC Home,也在台灣市場賺了錢,網路購物非常成功,最後成為上櫃公司,可是卻用「大欺小」的方式來進行所謂的「合作」(我覺得這種根本不能稱之為合作,那應該叫做「使喚」)。重點是,從頭到尾他們一毛錢都不想出,但只想瓜分任何一點可能的好處。 

所以我從不在PC Home買東西,我不想讓這個公司賺錢、去助長他們這種「取之社會、用之自己」的奇怪邏輯;雅虎當然是個「該死」的外資企業,但是他好歹還願意掏錢去「資助」本地的人才(奇摩的摩人所寫的內容,都是有付稿費的,不是無酬勞地壓榨他們的智慧)。

當然,上述都是我個人的經驗,也無法代表、取代其他人的經驗。如果你有不同的經驗與教訓,那就照著你所付出的經驗與學到的教訓去做吧,不用聽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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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 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