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說的是兩件事情。

我是「看不見」情慾的那種人,說「看不見」,是因為我有近視眼,之後加上長年工作需要盯著電腦螢幕,又有散光。假使一整天都帶著眼鏡下來,約莫七八個鐘頭,雙眼會非常酸澀、不舒服到流下淚水。所以,現在除非必要(撇開看電視、電影、必須看著電腦螢幕),我都寧願不帶眼鏡。而且有的時候還故意把筆電拿近一點,這樣省的戴眼鏡。甚至下班後還故意帶上墨鏡,免得眼睛被燈光弄到刺眼。

因為不想讓眼睛過度操勞,所以凡舉任何「眼睛吃冰淇淋」的場合,我也是不會帶上眼鏡,凡舉:運動、泳池、三溫暖等等(包括入夜後的紅樓也算,因為燈光太暗了,我大概需要夜視鏡吧)。因為這些場合戴眼鏡已經夠不方便了,硬要戴的話、只能解釋就是愛看。所以每當有人提到這些場合,都是很多人會放電、「用眼神勾人」,沒有戴眼鏡又近視兼散光的我,真的是什麼都看不到(勉強維持走路不要跌倒),對於各種情慾的眼光都是「視而不見」(除非對方盯著我的程度,是到連腦袋都隨著我轉頭的程度)。

相反地,很多人可以在這些場合,大方地展露他們的情慾、讓情慾在眼神交會中流竄著。但是一提到走到陽光底下,他們反而會有很多畏懼的理由與考量。我說的不是別的,就是參加「同志大遊行」這件事情。很多人就很怕,怕被媒體鏡頭拍到、怕被熟人認出來等等,怕他們從此以後無法繼續在各種隱密的場合,表露他們的情慾。

這樣考慮也沒有什麼不對,但對我來說,就想不透。因為持上述理由的人,其實在各種隱密的地方,與人情慾交流的經驗都非常豐富,對方也知道你的性傾向。也就是說,你最擔心的秘密,其實很多人都知道了。因此,除非你事後「殺人滅口」「毀屍滅跡」,否則不可能沒有人不知道。

與其焦慮被別人知道,還不如正視「為什麼會焦慮」這件事情。其實用什麼方式做愛、與誰發生性行為,那都是個人的意願、雙方的自由,只要沒有違法法令、妨礙性自主,那不是什麼罪惡。因此性行為本身,是無罪的。

(反正連高國華與陳子璇都可以理直氣壯了,我真不解為什麼你辦不到,真的)

不過弔詭的是,同志運動本身並不是單純的性解放運動,而是一種人權運動。爭的不是做愛的權利,是身為一個人、一個公民的權利,不應該被各種理由加以剝奪。就像不該以膚色、性別為藉口,剝奪一個人身為公民的權利。

所以我始終都非常納悶,那些情慾經驗比我豐富、長久很多倍的人,或者有很多精采的、香豔的情慾體驗的人,對於走在陽光下反而有很深很深的恐懼。在我的觀念中,既然已經都身體力行體驗了這麼多,也沒什麼好羞恥、丟人了,參與「同志遊行」,有什麼不妥?

我說的不是那種,站在遊行隊伍經過的路上,以路人的姿態參與(雖然這是一種萬一被你不想讓他們知道的人發現時,最好的藉口);而是到遊行的出發、會合地點,去遇見與你如此不同、又如此相同,形形色色的人。讓更多人知道,讓更多只能在看不見的隱密地方,交流情慾的人知道,他們可以過的更理直氣壯。讓更多被排擠的人知道,他們不該受到這種待遇,他們可以理直氣壯站起來,維護身為一個人的最基本的權益。

我一直很不喜歡,那種用「資深老鳥」程度,來「教訓」我、企圖「矯正」我很多想法、觀念、態度的人。我知道,在你們眼中,我是一個「情慾的菜鳥」,這點我從來不否認;你們所擁有香豔的羅曼史、情史、性史,也是我永遠追不上、比不上的。

但是我比較喜歡走在陽光下,因為我對自己並不感到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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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 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